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13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新翔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0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新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㈠因犯製造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 子訊號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24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3年確定,㈡又因犯對未滿14歲男 子性交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侵訴字第143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經本院以109年度侵上訴字第105 號駁回上訴確定,前開㈠之緩刑宣告嗣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以108年度撤緩字第269號裁定撤銷確定,於民國109年9月 5日入監接續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1年9月7日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該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付 保護管束者,並應命其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 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 項,且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 、該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 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9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707 8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相關判決及撤銷緩刑裁定、受刑人戶 籍謄本、法務部○○○○○○○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收容人調 查分類直接調查表、受刑人入監直接調查表、全國刑案資料 查註表、個別教誨紀錄、個案輔導紀錄、個案入監之評估報 告書、Static-99等量表、強制診療紀錄、加害人身心治療 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MnSOST-R2等量表、再犯危險評估報 告書及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處遇建議書、妨害性自主等罪收 容人切結書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命 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規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之1條第3項、第2項第1、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許曉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