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0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康秀娣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執聲
付字第9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康秀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康秀娣因詐欺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 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1年9月7日核准假 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 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9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670 3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 准假釋在案,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 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呂煜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穎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