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3012號
TPHM,111,聲,3012,2022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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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01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雙墻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期間付
保護管束(111年執聲付字第9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雙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雙墻因毒品等案件,經判處徒刑確 定,現於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於民國111年9月7日核准假 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 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二、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1年9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 66306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該函及所附法務部○○○○○○○假 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本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 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張紹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武孟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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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