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2975號
TPHM,111,聲,2975,2022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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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97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盧德成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期間付保
護管束(111年執聲付字第8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德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德成因詐欺案件,經判處應執行有 期徒刑5年2月確定,現於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於民國111 年9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 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
二、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1年9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 66552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該函及所附法務部○○○○○○○假 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本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 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張紹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武孟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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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