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96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文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1471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文志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徐文志因毀棄損壞等數罪,先後 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 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 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 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 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六、宣告多數拘 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 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 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 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 ,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 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 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 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 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 第370條第2項「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 行之刑」、第3項「第1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 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 準用之」之規定,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 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 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
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 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 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 總和(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707號、第674號裁定意旨 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各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110年度簡字第3470號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交簡字第 1181號刑事簡易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313 號刑事判決、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894號刑事判決及本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茲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 院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 認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 之罪,依刑法第51條第6款比照同條第5款限制加重原則規定 之外部性界限(即以最長期宣告刑拘役50日為下限,且上限 不得逾120日),並參酌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罪曾經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易字第313號判決應執行拘役70日, 嗣經本院以110年度上易字第189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是 此時裁量所定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執行刑(拘役70日)加 計其餘裁判宣告刑(拘役50日、50日)之總和,且上限不得 逾120日】,再考量受刑人之犯罪次數、情節及貫徹刑法量 刑公平正義理念,並參酌受刑人所表示之書面意見(見本院 查詢表)等情,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葉乃瑋
法 官 黃紹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淑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毀棄損壞 (毀損他人物品罪) 交通過失傷害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而過失傷害人罪) 妨害自由 (侵入住宅罪) 宣 告 刑 拘役50日 拘役50日 拘役20日 犯罪日期 民國109年12月22日 109年10月9日 109年7月30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5652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5702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50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第3470號 110年度交簡字第1181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1894號 判決日期 110年9月23日 110年10月13日 111年1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第3470號 110年度交簡字第1181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1894號 確定日期 110年11月10日 110年11月19日 111年1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9879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0287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681號 編號3至5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易字第313號判決應執行拘役70日,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上易字第189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編 號 4 5 罪 名 毀棄損壞 (毀損他人物品罪) 毀棄損壞 (毀損他人物品罪) 宣 告 刑 拘役30日 拘役30日 犯罪日期 109年7月30日 109年12月3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50號等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50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1894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1894號 判決日期 111年1月13日 111年1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1894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1894號 確定日期 111年1月13日 111年1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681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681號 編號3至5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易字第313號判決應執行拘役70日,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上易字第189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