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2954號
TPHM,111,聲,2954,2022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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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95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林定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1458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定豐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即被告林定豐(下稱被告)因期 貨交易法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 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 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 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 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 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 ,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 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準此, 如被告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者,因與他罪合併 定執行刑,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 金之罪混合時,應繫乎被告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 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 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 不得易科罰金時,原所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 折算標準之記載,此經司法院釋字第144 號解釋可參。再法 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 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 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 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 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三、經查:
㈠本件被告因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等數罪 ,分別經本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 開各刑事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又附表編 號1所處罪刑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與附表編號2所處罪刑係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惟被告已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並於臺灣 士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 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親自簽名及捺印,有該調查表 (見本院卷第11頁)附卷可參,本院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㈡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並審酌被告如附表各罪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總 刑期為有期徒刑1年3月);並考量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 ,分別為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期貨交易 法第112條第5項第4款之非法經營槓桿交易商罪,該等犯罪 罪質、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不同,重複非難性低;另 審酌其所犯各罪之法律目的、被告違反之嚴重性、所犯數罪 為整體非難評價,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 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㈢又本件被告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經法院判處得易科罰金 之刑,但因與附表編號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 行刑,依上揭說明,自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 附此敘明。
 ㈣至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雖已執行完畢,惟該已執行部分乃檢 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不影響本件定應執行 刑之聲請,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郭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湯郁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 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項第4款之非法經營槓桿交易商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1月17日 105年10月14日至106年12月28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37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37號 判決日期 111年1月25日 111年1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最高法院 案  號 同上 111年度台上字第2473號 確定日期 111年3月3日 111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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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