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949號
聲 請 人 周建文
周瑞瑛
被 告 王明進
選任辯護人 鄭凱鴻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1年度交上訴字第15
4號),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周建文、周瑞瑛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明進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所列得為訴訟參 與之案件,聲請人為本案被害人周陳月嬌之兒、女,屬同條 項得為聲請訴訟參與之人,聲請人為瞭解訴訟程序之經過情 形及卷證資料之內容,望能適時向法院陳述意見,以維護訴 訟權益,爰依法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等語。
二、下列犯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 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一、因故意、過失犯 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罪;前項各款犯罪之被害人無 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死亡或因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不 能聲請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 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法院於徵 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 、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 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8第1項第1款、第2項前段、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經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訴字第35號刑事判決依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76條汽車駕駛人,行 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死亡,判 處有期徒刑8月,現上訴於本院審理中。而被告上開被訴罪 名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所定之罪,且聲請 人為被害人之子女,屬直系血親,符合前揭聲請訴訟參與之 適格要件。本院經徵詢檢察官、被告之意見,檢察官、被告 及辯護人均表示無意見,斟酌上揭案件情節、訴訟進行之程 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事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 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本件聲請 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王耀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佳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