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93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維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4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維富因犯如附表所示伍拾柒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肆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維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指檢察官更正後之附表,見本 院卷第213至215頁),應依刑法53條、第50條第1項但書、 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受刑人就得易科罰 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 ,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 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 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 確定力,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但如有增 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 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 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 ,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 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不在此限。三、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57罪(其中編號3,計6罪;編號4 ,計29罪;編號5,計6罪;編號6,計9罪;編號7,計5罪) ,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刑確定,經受刑人請求檢 察官就附表編號1、2所示得易科罰金之刑,與附表編號3至7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且附表編號3 至7所示55罪固曾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4年,並 與另案有期徒刑7月及4月接續執行,惟並未與其他罪刑合併 定其應執行刑,有各該刑事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就附 表編號1至2所示2罪(曾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與同附表編號3至7所示55罪定應執行刑,因屬「增加經另
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情形,合於刑法第50 條規定。經審酌受刑人所犯上揭57罪分別為施用、轉讓、販 賣毒品及轉讓禁藥罪,均於民國98年9月至99年1月間所犯, 受刑人請求從輕定應執行為24年1月之意見,依刑法第51條 第5款所定外部性界限,在各刑中最長期(即有期徒刑8年4 月)以上,同款但書所定最長應執行刑(即有期徒刑30年) 以下,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楊明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尤朝松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9月(6次) 犯罪日期 98年9月10日 98年9月10日 98年9月26日至99年1月3日之間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1904號 新竹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1904號 新竹地檢99年度偵字第549號、第1170號、99年度毒偵字第141、142、144、149、165、205、371、516、51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99年度審訴字第78號 99年度審訴字第78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1407號 判決日期 99年3月19日 99年3月19日 102年6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99年度審訴字第78號 99年度審訴字第78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3810號 判 決確定日期 99年3月19日 99年3月19日 102年9月18日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7年8月 (29次) 有期徒刑8年4月(6次) 有期徒刑3年8月(9次) 犯罪日期 98年9月5日至99年1月4日之間 98年9月23日至98年12月下旬 98年10月30日至99年1月3日之間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99年度偵字第549號、第1170號、99年度毒偵字第141、142、144、149、165、205、371、516、517號 新竹地檢99年度偵字第549號、第1170號、99年度毒偵字第141、142、144、149、165、205、371、516、517號 新竹地檢99年度偵字第549號、第1170號、99年度毒偵字第141、142、144、149、165、205、371、516、51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1407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1407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1407號 判決日期 102年6月11日 102年6月11日 102年6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3810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3810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3810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2年9月18日 102年9月18日 102年9月18日
編號 7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罪名 藥事法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5次)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犯罪日期 98年11月7日至99年1月初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99年度偵字第549號、第1170號、99年度毒偵字第141、142、144、149、165、205、371、516、517號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案 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1407號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判決日期 102年6月11日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案 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3810號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判 決確定日期 102年9月18日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