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88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道仁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執聲
付字第8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道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道仁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5月12 日核准假釋,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10年5月26日以110 年聲字第1756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其另於假釋 前犯詐欺罪案件,經本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 裁定應執行刑2年2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1 年8月31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 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8月31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10 17351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本院111年度聲字第1786號裁定及本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芝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