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易字第7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開強
選任辯護人 黃任顯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
易字第310號,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976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附表一編號1、4之罪刑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周開強各犯如附表一編號1、4「本院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4「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
其餘上訴駁回。
上開撤銷改判及駁回上訴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肆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周開強為交友網站愛情公寓i-Part(下稱愛情公寓網站)之 會員(ID:0000000號、暱稱:「○穌」、「朴○植」),因 友人於該網站之直播平台與其他會員楊○溱(ID:0000000號 、暱稱:「○喵」)、李○閎(ID:0000000號、暱稱:「○○ 小○」、「○-○○○○○」)發生爭執,竟分別基於恐嚇及妨害名 譽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時間、地點,對楊○溱、 李○閎為各該編號所示行為。
二、案經楊○溱、李○閎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告臺灣 高雄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北地 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 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 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案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之陳述,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周開強及辯護人迄本案言詞 辯論終結時均未爭執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證據資料製作時 之情況,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以之作為 證據應屬適當,依上開規定,認該供述證據具證據能力。二、認定事實:
㈠訊據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對告訴人楊○溱公然侮辱部分坦承不 諱,惟矢口否認有為其他公然侮辱及恐嚇犯行,辯稱:伊固 有於愛情公寓網站及通訊軟體LINE之群組內,發表如附表一 編號1至4之訊息或言論,惟並無對楊○溱恐嚇,也沒有對李○ 閎公然侮辱云云;辯護人亦為被告辯稱:被告於網路上對「 ○喵」、「○○小○」所為言論,無法連結至楊○溱、李○閎等特 定個人;附表一編號1、2之言論均在LINE同一群組內所為, 差距僅為2分鐘,應屬同一行為,編號2至4針對李○閎之言論 亦應屬接續犯之一罪關係;附表一編號1至4及原判決退併辦 部分,均應與原審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30號確定判決所認 定被告犯行屬同一行為,同應諭知免訴云云。
㈡經查:
⒈被告為愛情公寓網站之會員(ID:0000000號、暱稱:「○穌 」、「朴○植」),因友人黃筱晴於該網站內與告訴人楊○溱 (ID:0000000號、暱稱:「○喵」)、李○閎(ID:0000000 號、暱稱:「○○小○」、「○」)發生爭執,而於附表一編號 1至4所示時間、地點,發表如各該編號所示內容之言論,而 愛情公寓網站之會員均有專屬之ID帳號,告訴人楊○溱為愛 情公寓網站所設直播平台之直播主,有以「○喵」之名義多 次進行露臉直播等情,為被告所供承,核與告訴人楊○溱、 李○閎指述情節相符,並有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LINE對話、 愛情公寓網站直播畫面、被告發文擷圖、被告及各告訴人於 愛情公寓網站之個人資料等件為據,堪認屬實。 ⒉告訴人楊○溱既使用「○喵」之暱稱在愛情公寓網站直播平台 擔任直播主,露臉進行直播並且接受網友捐資贊助,其於網 路上之虛擬身分,已可與其現實世界之人格發生直接連結。 另據被告供稱:本案係因楊○溱在伊所支持之直播主「○○多 」直播時,以「○喵」名義公然找碴被踢出直播間,楊○溱就 找其男友李○閎以「○○小○」的名義又進入「○○多」之直播間 來找碴,要求「○○多」及同時在線上聊天的黃筱晴道歉,後 來又找了其他人來直播間鬧場,所以伊才會發表含附表一各 編號在內之言論來表達憤怒;伊是被楊○溱、李○閎等人拉進 附表一編號1、2的LINE群組,並且知道「○○小○」就是愛情 公寓網站及LINE群組中的某一個特定人等語(見本院卷第86
至88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5至8頁 ),並依附表一各編號之言論內容觀之,除可認被告如附表 一編號2、3之言論,均係對同一愛情公寓網站內暱稱為「○○ 小○」之特定人所為外,被告既知悉「○○小○」係「○喵」即 告訴人楊○溱之男友,亦知悉「○○小○」之實際長相,始能以 「長得跟月球表面一樣坑坑疤疤的」云云對其譏諷,則該身 分及長相資訊,足使「○○小○」之虛擬身分與現實世界中告 訴人李○閎之特定個人產生連結,辯護人就此部分所為辯解 ,尚非可採。
⒊被告於不特定或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網路直播平台或LINE對 話群組中,如附表一編號1對告訴人楊○溱所稱「你們全是垃 圾」等語、編號2、3對「○○小○」、「○-○○○○○」所稱「你什 麼咖…你不如撒泡尿照照鏡子吧,長得跟月球表面一樣坑坑 疤疤的」、「垃圾」等語、編號4對「○喵主播」所稱「草你 們全家/趕緊找個窗戶陽台往下跳/活著浪費空氣/資源有限/ 趕快死一死/雖然死後也浪費土地跟塔位/但總比你們活著更 有貢獻」等語,除指摘對象均得與現實世界之告訴人楊○溱 、李○閎連結外,所為言論於客觀上亦足以貶損告訴人等之 人格及名譽。而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對告訴人楊○溱所稱「我 要找你碴」、「我保證你在愛寓永遠抬不起頭」、「你可以 打聽一下我○穌是什麼人」等語,係為使其不得再進行直播 事務,而以加害名譽之事恐嚇告訴人楊○溱將對其不利,客 觀上確足使告訴人楊○溱心生恐懼,致生危害於其安全。被 告辯稱其並無公然侮辱及恐嚇犯行云云,均屬卸責之詞,不 足採信。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
三、論罪:
㈠核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 辱罪、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如附表一編號2、3 、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㈡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所為,係以同一LINE通訊行為對同一被害 人犯2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05條恐 嚇危害安全罪處斷。而其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為,犯意個別,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辯護人固主張: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2間、編號2、3間、編 號1、4間之犯行,均應論以接續犯,並應與被告所受原審法 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30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屬同一行為 ,應諭知免訴云云。惟查,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2所為,固 均係於同一LINE群組內之言論,惟並非同時為之,指摘之對
象亦屬有異,侵害之人格法益即有不同,難以認屬接續犯之 實質上一罪;附表一編號2、3固均係對告訴人李○閎為之, 編號1、4固均係對告訴人楊○溱所為,然各該言論之時間、 平台及所公然侮辱之內容均有明顯不同,亦無從認係基於單 一犯意接續為之。而被告固因於109年8月3日至8日間,在愛 情公寓網站直播平台,直播演唱含附表二所示內容之歌曲, 經原審法院以110年度簡上字第130號(下稱前案)認定對邱 韻桐犯公然侮辱罪,判處如附表二「前案認定罪刑」欄所示 之刑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惟被 告前案犯行與本案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為,其言論之時間、內 容及侵害之對象均不相同,亦難認屬接續犯或想像競合犯之 一罪關係,就本案即無從諭知免訴,是辯護人上開主張亦均 屬無據。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 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時間、地點,張貼如該編號所示內容文 章,以指摘「○○家族」之方式辱罵告訴人李○閎,足以貶損 其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等語 。
㈡然查,被告於該篇文章中所指摘之「○○家族」,固據被告供 稱:「○○家族」是愛情公寓網站另一直播主暱稱「○寶」之 邱韻桐所創的一個團體,算是一個粉絲團,「○寶」、「○○ 小○」及暱稱「○○壽山猴」之人都是「○○家族」的成員,成 員都會冠上以「○○」為名的暱稱,伊於附表一編號4所指稱 的「○○家族」就是上開這些支持「○寶」的人,「○○家族」 不是一個特定的詞,是我自己稱呼的等語(見本院卷第86至 87頁),惟觀「○○家族」之名稱,於客觀上係泛指一不特定 之族群,且在愛情公寓網站以「○○」為關鍵字檢索全部用戶 ,共有910筆資料,有辯護人所提出愛情公寓網站檢索結果 表為憑(見本院卷第135至144頁),難以認定被告所稱「○○ 家族」具體指涉之成員為何人,亦無從憑此與現實世界中之 某特定人發生連結,縱告訴人李○閎曾使用同樣以「○○」開 頭之暱稱,亦難認其名譽確因此受有損害,原應為被告無罪 之諭知,惟此部分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意旨,與前開認定被告 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有罪部分,係出於同一貼文而屬同一行 為,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五、本院之判斷:
㈠原判決關於附表一編號1、4之罪刑暨定應執行刑部分撤銷: ⒈原審就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4部分,同認被告有罪,併予論 罪科刑,固非無見。惟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部分,所為恐嚇
用詞尚非激烈,情節未稱嚴重,原審量以有期徒刑3月,尚 嫌過重;就附表一編號4部分,原審認被告所指摘「○○家族 」一詞,即可連結至告訴人李○閎、鄭○義之個人名譽法益受 有侵害,而認被告係以一發文行為同時對告訴人楊○溱、李○ 閎、鄭○義犯公然侮辱罪,並從一罪論處,惟本院認僅該文 中「○○家族」一詞,無從認定其所具體指涉成員為何人,已 如前所述,是縱告訴人李○閎曾使用「○○小○」、鄭○義曾使 用「○○壽山猴」等具有「○○」開頭之暱稱,亦無法認定其等 現實世界之名譽權亦受有損害,原判決此部分認定亦有未洽 。被告就此所為上訴,即非無據,應由本院就此部分撤銷改 判。且原審就本件所定應執行刑拘役90日部分亦失所附麗, 同應一併撤銷。
⒉爰審酌被告僅因於網路平台所生口角糾紛,卻未能理性面對 處理,反以辱罵及口出惡言方式,對告訴人楊○溱為恐嚇及 公然侮辱犯行,行為幼稚非當,復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 未見悔意,惟所為恐嚇用詞尚非激烈,犯罪情節亦未稱嚴重 ,兼衡以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侵害程度、犯後態 度,及其素行、自述碩士之教育程度、任傳產業務、有2未 成年子女需扶養之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 2項所示之刑,並與其餘駁回上訴部分所處之刑(即如附表 一編號2、3所示),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4項所示。 ㈡原判決關於附表一編號2、3部分上訴駁回: 原審就被告所為如附表一編號2、3之犯行,同本院前揭認定 ,認被告罪證明確,並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遇事 不思理性面對,反口出惡言,貶低他人名譽及恐嚇他人安全 ,犯後雖坦承有為相關言論,但堅稱自己沒有恐嚇之犯意及 行為,復爭執其言論能否連結到告訴人之真實人格,且迄未 與告訴人達成和解,顯然未能正確認識自身行為之不當,亦 未見有悔意,實難認犯後態度良好,再審酌被告自述為行銷 碩士之教育程度、職業為傳產業務、家庭狀況有二個未成年 兒子需扶養,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2、3「原審主文欄」所示之刑。經 核原審此部分之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亦屬適當。被告上 訴否認犯行,均屬無據,已如前述,此部分上訴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5條、第30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逸帆提起公訴,檢察官朱婉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謝雪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時間 地點 行為 原審主文欄 本院之判斷 本院主文欄 備註 1 109年8月2日凌晨0時40分 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7樓居處 基於公然侮辱、恐嚇他人危害安全之犯意,於通訊軟體LINE之群組(成員有周開強〈暱稱「Mich***」〉、楊○溱〈暱稱「小○○」〉、李○閎〈暱稱「小閎」〉、暱稱「○晴」、「○○多」、「○輪」、「○語」之人共7人)先以文字訊息對楊○溱辱罵:「你們全是垃圾」,再以語音訊息對楊○溱恫稱:「我決定上每一個直播間都說妳,妳看看別的主播會不會聽我啦,很快全愛寓都知道你是什麼人啦」、「你還是惦量惦量自己吧,妳要嘛就不要播,要嘛播,嘿,我就找妳碴,很簡單」、「妳再說,我保證妳在愛寓永遠抬不起頭,這句話我說的,妳不信,妳可以打聽一下我○穌是什麼人」等語,足以貶損楊○溱之名譽,並致楊○溱心生畏懼。 周開強犯恐嚇危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判決撤銷。 周開強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事實欄一㈠ 2 109年8月2日凌晨0時42分許 同上 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同上通訊軟體LINE群組,對李○閎辱罵稱:「ㄟ,○○小○啊,抱歉我問你一件事好不好,你他媽是什麼咖,你什麼咖,ㄟ,你不如撒泡尿照照鏡子吧,長得跟月球表面一樣坑坑疤疤的」等語,足以貶損李○閎之名譽。 周開強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上訴駁回。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事實欄一㈡ 3 109年8月8日下午3時26分許 同上 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愛情公寓網站之直播平台中,某直播主之直播間內,發表如下圖所示言論,以標記李○閎所屬暱稱是垃圾之方式辱罵李○閎,足以貶損李○閎之名譽。 周開強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上訴駁回。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事實欄一㈣ 4 109年8月8日下午3時37分許 同上 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直播平台社群,張貼內容「○喵主播/○寶主播/○○家族/我○穌在這裡跟你們說一聲/萬分的/草你們全家/趕緊找個窗戶陽台往下跳/活著浪費空氣/資源有限/趕快死一死/雖然死後也浪費土地跟塔位/但總比你們活著更有貢獻/爽啦!!」之文章(如下圖所示),以此方式辱罵楊○溱,足以貶損楊○溱之名譽。 周開強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判決撤銷。 周開強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事實欄一㈤、㈥
附表二(被告經原審法院以110年度簡上字第130號〈前案〉認定對邱韻桐犯公然侮辱罪之言論內容)
編號 時間 地點 言論內容 前案認定罪刑 備註 1 109年8月3日至8日 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7樓居處 ①「愛寓有個主播叫○寶…全部都應該去吃大便,啊,大碗的…○○家族如此犯賤,○○家族全部不要臉,幹」 ②「我直接現場改,爸爸改成M寶A寶,A寶騷底trash trash trash,FUCK○○家族,FUCK○寶主播,啊,A寶騷底愛吃洨,他們很喜歡吸大屌,幹他們需要買門票,平時沒事他們都會想要,愛吸愛舔老二翹,你知道A寶愛吃春藥,看到大床往上跳,提著老二超級愛笑,眼球持續往上調,潮吹春水他們真的小婊,進去就快搖一搖,A寶騷底這麼愛大屌,A寶她想仙人跳,雙腿掰開,他還說想要,她想要她想要她想要她小要,啊,一聲尖叫,叫到受不了,大聲尖叫,叫到受不了,要壞掉要壞掉,他被玩得快壞掉,要爛掉要爛掉,他被幹的會爛掉,要破掉要破掉他被插的要破掉,要死掉要死掉,他被操的要死掉,啊啊ㄟㄟ一一呀呀烏烏ㄟㄟ,雞雞叫,叫到棟每條,還是想要叫,拍了黃片一舉成名,A寶騷底是塊騷料,今年他們一起成行,醜人A寶是個臭婊,幹她算在這個流行,騷底A寶喜歡吸懶覺」 被告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時起1年內接受法治教育1場次。 被告所為①部分言論,經檢察官認亦公然侮辱楊○溱、李○閎,而聲請本案簡易判決處刑,經原判決認與前案所為屬同一行為,而為免訴之諭知(即原判決附表二,未據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