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111年度,1359號
TPHM,111,上易,1359,2022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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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易字第13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詩棋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
第287號,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005號、第13384號、第13642號
、111年度偵字第193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 ,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明具體理由,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倘已提出上訴理由 ,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 上之程式判決駁回。又按「所稱『具體理由』,並不以其書狀 應引用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審判決不當或違法之事實 ,亦不以於以新事實或新證據為上訴理由時,應具體記載足 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情形為必要。但上訴之目的,既在請求第 二審法院撤銷或變更第一審之判決,所稱『具體』,當係抽象 、空泛之反面,若僅泛言原判決認事用法不當、採證違法或 判決不公、量刑過重等空詞,而無實際論述內容,即無具體 可言。從而,上開法條規定上訴應敘述具體理由,係指須就 不服判決之理由為具體之敘述而非空泛之指摘而言。」(最 高法院106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亦即所謂 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 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 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 之;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過重或 過輕,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皆難謂係具體理由, 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 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 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629、1630號判 決意旨參照)。是以上訴人之上訴書狀或補提之上訴理由書 ,雖有敘述上訴理由,惟並未具體敘述第一審判決有上述違 法、不當情形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 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即與未敘述具 體理由無異,其所為上訴,即不符合上訴之法定要件。二、上訴人即被告陳詩棋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家中有兩位年邁之



家長,被告也深感悔悟,原審判決太重,請從輕量刑,給予 被告改過自新機會云云。
三、經查:
㈠、本件原判決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依憑被告之自白及附表「相 關證據」欄之證據,認定被告為:⑴如附表編號1所為,係犯 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⑵如附表編號2所為,係犯刑法 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及刑法第320條第1 項之竊盜罪;⑶如附表編號3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 1、2款之踰越牆垣侵入住宅竊盜罪;⑷如附表編號4所為,係 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及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2款 之毀越安全設置侵入住宅竊盜罪;⑸如附表編號5所為,係犯 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而分別諭知被告如附表「原判 決宣告刑暨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並就附表編號1、2、 4、5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附表編號3、4不得易 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業已詳述 所憑證據及認定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採證認事及 用法,並未違背法令或悖離經驗法則、論理法則。㈡、按量刑之輕重,係屬為裁判之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苟 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所列一 切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如無偏執一端,致明顯 輕重失衡情形,不得遽指為不當或違法(最高法院72年度台 上字第6696號號判例、99年度台上字第189號、103年度台上 字第3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罰之量定屬法院自由裁量之 職權行使,但仍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 ,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 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法院量定之刑,亦 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法院對於下級法院之職權 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年度85台上字第2446號判 決意旨參照)。查原判決業於理由欄說明:被告不思守法自 制,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貪圖一己之私而再度多次竊取 他人財物,顯不尊重他人之財產法益,對於社會治安及民眾 財產安全產生危害,應予非難,然念及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 行之態度,參酌被告已有多次竊盜之前案紀錄,告訴人葉美 秀當庭表示願原諒被告之量刑意見,並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本件犯罪所生之損害程度,兼衡被告高中肄 業之智識程度,先前從事防水工程,家庭經濟狀況不佳,未 婚無子女,羈押前與爸爸同住等情狀,量處被告如上所述之 刑。顯已基於行為人之責任基礎,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事由 ,基於刑罰目的性之考量、刑事政策之取向以及行為人刑罰



感應力之衡量等因素而為刑之量定,並未逾越法定刑度,客 觀上並無量刑畸重畸輕之裁量權之濫用,而無顯然失出或有 失衡平之情事。況被告於103年間已因加重竊盜案件經判判 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入監服刑,且除本案外,尚有多件竊盜 案件在偵查或審理中,亦有加重竊盜案件經原審法院以111 年度易字第4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10月、8月,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相關判決 附卷可稽,顯見被告並未因經判刑而心生警惕,當不應輕縱 。本院審核前開之量刑事由,認為原審對被告所犯之罪所量 處之刑洵屬妥適,並無顯然失出或有失衡平之情事,上訴意 旨就原判決所處刑度為爭執,指摘量刑過重云云,無實際論 述內容,無具體理由,於法不合。  
四、綜上所述,被告於上訴狀內雖已敘述上訴理由,惟係針對原 判決得自由裁量以求個案妥當性之量刑事項再為爭執,並非 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 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 或違法,要難謂其上訴書狀已經敘述具體理由。揆諸上開規 定及說明,本件上訴顯無具體理由而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 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古瑞君
法 官 廖紋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江珮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相關證據 原判決宣告刑暨沒收 1 原判決事實欄一、㈠ 證人即告訴人謝佳錡於警詢中證述詳實(13384號偵卷第15頁至第16頁),並有新湖分局新工派出所職務報告1份(13384號偵卷第4頁)。 陳詩棋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冷氣室外機肆臺、窗型冷氣機壹臺及推車壹臺,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原判決事實欄一、㈡ 證人即告訴人謝佳錡於警詢、證人陳輝光於警詢中證述詳實(13384號偵卷第17頁至第18頁、第19頁至第20頁),並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監視器錄影截圖畫面及現場照片數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2份(13384號偵卷第21頁至第22頁、第23頁、第24頁、第26頁至第29頁、第32頁、第33頁)。 陳詩棋犯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鄭竣文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原判決事實欄一、㈢ 證人即告訴人呂學基於警詢及偵查中、證人即共犯吳鍾年於警詢證述詳實(11005號偵卷第21頁至第22頁、第112頁至第113頁;1931號偵卷第4頁至第6頁),並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10年11月8日竹縣警鑑字第1100013767號函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11月2日刑生字第1108011782號鑑定書、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新埔鎮○○路○段000號遭普竊案各1份(1931號偵卷第14頁至第16頁、第17頁至第25頁)。 陳詩棋共同犯踰越牆垣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鐵架貳拾個、水龍頭捌個、水管玖個、洗手台壹個,鋤頭壹支、刀具壹個、模板機壹個、熱水器壹臺,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原判決事實欄一、㈣ 證人即告訴人呂學基葉美秀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詳實(11005號偵卷第21頁至第22頁、第24頁、第112頁至第113頁;1931號偵卷第12頁至第13頁),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份、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現場照片數張(11005號偵卷第23頁、第25頁、第26頁、第27頁至第31頁、第32頁至第36頁、第42頁至第52頁)。 陳詩棋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鑰匙壹把沒收之。又共同犯毀越安全設置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鄭竣文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毀越安全設置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5 原判決事實欄一、㈤ 證人即告訴人陳紹文、證人陳輝光於警詢中證述詳實(13642號偵卷第5頁至第7頁、第14頁至第15頁),並有免用統一發票收據1份、監視器錄影截圖畫面及現場照片數張(13642號偵卷第25頁至第29頁、第30頁)。 陳詩棋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抽水馬達電線、鐵窗捌個及不鏽鋼板,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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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