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523號
TPHM,110,附民,523,20220907,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523號
原 告 呂穎昌
被 告 黃焌柚

黃碧華
陳登煌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63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婷立
本件因審判長
法官林婷立
111年8月31日
職務調動,不
能親自簽名,
由資深法官吳
麗英依刑事訴
訟法第51條第
2項規定附記
其事由。
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呂煜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穎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