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17號
原 告 許哲雄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雲林縣環境保護局間補助費事件,提起行政訴
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
,000元,未據原告繳納,且未提出起訴狀繕本,致有程式上之欠
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及補正,逾期不繳
,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淳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