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爭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11年度,16號
ULDA,111,簡,16,2022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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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16號
原 告 隆壹食品謝子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因勞工保險爭議,提起行政
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
、第236 條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原告未於起訴狀載列正確之被告機關名稱(即勞動部勞工
保險局)、其所在地(即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代
表人姓名(即陳琄)、住居所(即得載明住同上)及其與機
關之關係(即局長),是原告應提出填載正確被告機關名稱
及其代表人之起訴狀到院。
二、又本件原告所提出之書狀未檢附供證明之「原處分」,是原
告應補正起訴狀載所甲證1「原處分」,即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111年2月24日保納行二字第11110056500號函。
三、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上開原處分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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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