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12號
原 告 陸軍澎湖防衛指揮部
代 表 人 劉協慶指揮官陸軍中將
訴訟代理人 邱嘉祥
陳劭謙
林季萱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間謝奇昇、黎氏秋紅就返還補助款事件,提起
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淳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