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60號
ULDV,111,重訴,60,2022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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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0號
原 告 Grand Shine Holding Ltd.



法定代理人 鄭凱文

訴訟代理人 馮基源律師
被 告 Keen Peak Technology Corp.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家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3萬5,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萬5,612元(計算式:146,112-500=145,612)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蔡碧蓉

法 官 蔣得忠

法 官 林珈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可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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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