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歐慧貞
𡍼勇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木城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8號請求
履行契約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