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56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陳俊良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黃長興
訴訟代理人 葉榮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陳俊良
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壹萬捌仟壹佰貳拾柒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二、原告於補費之同時,應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事項。 理 由
一、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28,47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27元,反訴原告即被告陳俊良尚 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 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二、另查,反訴原告於提起反訴時,未說明反訴與本訴標的間及 其攻擊防禦方法相牽連之關係為何,請原告於補費之同時, 併具狀陳明相關理由到院。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珈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可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