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47號
ULDV,111,補,247,20220929,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47號
原 告 祥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崇堡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林縣政府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8
5,62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4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1/1頁


參考資料
祥兆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