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44號
ULDV,111,補,244,2022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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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44號
原 告 林威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士棋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
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塗銷坐落雲林
縣○○鄉○○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415建號建物
同鄉新興段440、440-11地號土地設定共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
幣(下同)4,810,000元之抵押權,設定權利範圍均為全部,其
中被告林士棋侯佩君受擔保債權額比例分別為10/37、15/37
,是本件請求塗銷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合計為3,250,000元【
計算式:〈4,810,000元(抵押權之擔保債權總金額)10/37(被
林士棋債權額比例)〉+〈4,810,000元(抵押權之擔保債權總金
額)15/37(被告侯佩君債權額比例)〉=3,250,000元】;而供
擔保之物其價額僅依上開仁愛段28、29地號土地計算已達4,346,
606元【計算式:(1,956.43㎡+1,995.03㎡)1,100元=4,346,606
元】,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較低之該所擔保之
債權額為準,核定為3,2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17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暨提出上開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
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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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