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26號
原 告 陳建寬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金鑾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坐落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使本院無
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
爭訴訟標的價額,及陳明本件聲明請求被告塗銷上開土地所有權
移轉登記之權利範圍究為何(如有誤繕,併請具狀更正),另請
提出上開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