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聲字,111年度,2號
ULDV,111,簡聲,2,2022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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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吳宇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高國富高添源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
本院111年度港簡調字第207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 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 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同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 明文。又所謂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係指法官對於訴訟 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 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 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不 就當事人聲明之證據為調查,或認法官行使闡明權、指揮訴 訟失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且上開迴避之原因,依同 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 釋明之(最高法院69年度臺抗字第457號判決意旨、102年度 臺抗字第78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鈞院111年度港簡字第11號(下稱另案)承 審法官詹皇輝,在開庭時慫恿聲請人撤回告訴或等附民再訴 訟,開庭時騙術撤回,足認承辦法官詹皇輝執行職務明顯有 偏頗不公正之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聲請法官迴避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主張之迴避原因,無非係對承辦法官詹皇 輝就另案審理時之言詞、曉諭,有所不滿,尚難即得以此推 認承辦法官於本案執行職務時必有對其偏頗之虞。此外,聲 請人未提出任何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承辦法官詹皇輝 對本案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 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而 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是聲請人聲請本件承審法官詹 皇輝迴避,核與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從 而,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秋如

                   法 官 冷明珍




                   法 官 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程尹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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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