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吳宇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國富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法
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1年7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 臺幣(下同)6,000元,約定清償期限為111年8月15日,然 相對人迄未清償,是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如數清償。又本 院北港簡易庭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 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此依法聲請本院北港簡易庭法 官迴避其所提起之案件等語。
二、按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一、法官有 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二、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 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又聲請法官迴避, 應舉其原因,向法官所屬法院為之,並於3日內釋明之。民 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34條第1項、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謂法官 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係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 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 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僅憑當事人之主 觀臆測,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執行職務有偏 頗之虞。且上開迴避之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 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之。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返還借款,業經本院受理 並分編案號為111年度港小調字第366號返還借款事件(下稱 系爭返還借款事件),合先敘明。聲請人主張承審系爭返還 借款事件之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迴避事由部分,聲請 人僅主觀臆測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復未提出能即時調 查之證據,以釋明承審法官對該案訴訟標的有何特別利害關 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何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客觀上有 何足疑為不公平審判之具體事實,依前開說明,與聲請法官 迴避之要件不符。又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返還借款,並主 張系爭返還借款事件不得分由北港簡易庭法官承辦一節,惟 事件如何分案?由何法官審理?乃屬於法院內部行政事務。 分案之後,當事人如認法官有迴避之事由,得依法聲請迴避 ,於尚未分案之前,不得抽象的認定何人之案件不得由何法
官審理,以免藉分案干涉審判。況其餘法官,並非承辦之法 官,本無迴避問題,聲請人提起本件迴避之聲請,自非有據 。聲請人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碧蓉
法 官 蔣得忠
法 官 林珈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可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