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1年度,22號
ULDV,111,消債清,22,2022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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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子榆

代 理 人 詹忠霖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程尹鈴
附表:
㈠、補繳聲請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 )1,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㈡、請陳報現與何人同住?目前居住地址?戶籍地與居住地不同 之理由?現居住之房屋為何人所有?使用權源為何?如基於 租賃關係使用,請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每期房租繳納證明 文件。
㈢、提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 覆書(報表編號:PLR1,含連帶保證)、最新財團法人金融 聯合徵信中心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 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報表編號:PLR2)。
㈣、依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聲請前二年之收 入核算總金額為336,000元、支出總金額為383,004元,收入 遠低於支出,請說明聲請人如何支付超出部分支出金額,並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㈤、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工作之地點、公司名稱、內容及薪 資結構(含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強



制執行扣薪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現任工作在 職證明書,如為臨時工亦請提出上開資料、說明上揭事項。㈥、報告本件清算聲請前2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 之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 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㈦、提出聲請人使用之郵局、金融機構、證券商開立之存款帳戶 (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之存摺完整影本( 需附含二年內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 裁定送達日之後)。
㈧、補正說明聲請人本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費用是否依雲林 縣111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如否,則請詳 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 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㈨、陳報聲請人是否有以要保人身分為自己或他人投保之保險? 若有,其名稱、種類為何?又該現存保險單是否辦理保單質 借?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 。
㈩、說明聲請人目前有無領取社會津貼或其他補助,如有受領各 類政府社福津貼補助,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
、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項金融商品?如 有,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
、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 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 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 之各類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存摺 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 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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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