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765號
ULDV,111,司繼,765,2022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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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765號
聲 請 人 卓豊泰
卓麗美
卓荔惠
卓麗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 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項、 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卓瀛洲(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雲林縣○○ 鄉○○村○○00號)於111年3月2日死亡,聲請人卓豊泰、卓荔 惠、卓麗美、卓麗娥係被繼承人之子女,自願拋棄繼承權, 爰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卓豊泰卓荔惠卓麗美、卓麗娥主張之上開 事實,有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及聲請人之戶籍 謄本等件可稽。惟被繼承人卓瀛洲於111年3月2日死亡,聲 請人等四人為被繼承人之子女,均遲至111年6月14日始向本 院聲請拋棄繼承(見聲請狀上所載本院收狀日期戳記),雖 聲請狀內載明聲請人等於111年4月20日知悉被繼承人死亡, 亦未提出任何書證供本院審酌。本院分別於111年6月16日、 111年8月15日通知聲請人等補正何時、如何知悉被繼承人死 亡,聲請人等迄今未為任何表示。又經本院通知聲請人等到 院進行調查,聲請人等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參本院111年8 月10日非訟筆錄),聲請人等既未釋明何時、如何知悉被繼 承人死亡,本院自無從逕認聲請人於111年4月20日知悉被繼 承人死亡,是本件聲請人等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景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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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