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號
原 告 郭國華
郭素眞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64,756元,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917,003元(被
繼承人郭吳水綢遺產分割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3,256,147元,追加
被繼承人郭泉泰遺產分割之訴訟標的價額部分為4,660,856元,
合計為17,917,003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9,696元,原
告尚應補繳納裁判費104,940元(計算式:169,696元-64,756元=1
04,94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瑞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顏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