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53號
ULDV,110,訴,253,202209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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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贊
許世明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許志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許啟滿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
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台幣236,3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夙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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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