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蔣國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進國等人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35號
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75,5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
9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偉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蕉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