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580號
ULDV,107,訴,580,202209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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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 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廖金富廖金界廖文斌、廖
乾貴、廖銘畯、廖韓良郭愛珠廖仁豪、王雲鵬張秀花、楊
威宜、楊俊一(即楊浚秉)等因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民國
111 年9 月2 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708,08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74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其次,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又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
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同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第2 項)。查,上訴人所提上訴狀之內容有上
開缺漏,併命上訴人於前揭期間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映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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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