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772號
ULDM,111,聲,772,2022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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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772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鄧彬宏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
年度執聲付字第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鄧彬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鄧彬宏前因侵占案件,經本院判處罪 刑確定,並移付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111年9月7日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符合相關法律 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姵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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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