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728號
ULDM,111,聲,728,2022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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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728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盛寅



具 保 人 吳鑾旂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1年度執
字第15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鑾旂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吳鑾旂前因受刑人吳盛寅犯詐欺罪, 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 ,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 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 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0萬元, 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此有國庫存款收 款書影本在卷可稽。嗣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臺南分院以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16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 期徒刑3年4月確定在案,而受刑人經檢察官依其住所為傳喚 、拘提,受刑人均未到案執行,且經檢察官通知具保人,惟 具保人仍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有受刑人及具保人之戶役 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表、具保人通知函及送達證書 、被告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及報告書在卷可按;又受刑 人迄今仍逃匿未到案執行乙節,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 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通緝記錄表、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可考,顯然受刑人已經逃匿,則揆諸前揭說明,自應 將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震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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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