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港簡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國裕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6660號),本院北港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丁國裕犯竊盜罪,處拘役陸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5行「85之5號」應更正
為「58之5號」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交易字第462號判
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民國110年12月1日徒刑易服社會
勞動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其於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為累犯。被告受前案執行完畢後,短期間內再犯本案,
顯未能從前案執行中獲得警惕,刑罰反應能力較薄弱,而本
案並無應處最低法定刑,又無刑法第59條規定得減輕之情形
,且適用累犯加重規定時,亦無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事
,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認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
非無謀生能力,竟不思以正當方法謀取所需,而為貪圖不法
利益,恣意行竊宮廟內之神像,漠視刑法保護他人財產法益
之規範,所為實非可取,並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趁無人看
管之際,徒手行竊之犯罪情節、所竊財物之價值(被害人陳
稱約新臺幣2萬元,見警卷第被害人警詢筆錄第2頁),兼衡
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其於警詢中所自陳之智識程度
與家庭經濟狀況(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
四、本案被告所竊得之五營虎爺神像1尊,已實際發還被害人林 玉柱,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附卷可考,依刑法第38條之1第 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陳淑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陳靚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玫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6660號
被 告 丁國裕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鄉○○村0鄰○○路000 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一、丁國裕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 交易字第46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民國110年12月1 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 盜之犯意,於111年7月11日凌晨2時4分許,在雲林縣○○鄉○○ 路00○0號太和武當北極殿內,徒手竊取林玉柱所管領之五營 虎爺神像1尊,得手後離去。嗣經林玉柱發現報警循線查獲 ,並扣得五營虎爺神像1尊(已發還)。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丁國裕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被 害人林玉柱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 、現場及現場監視器照片在卷可資佐證。是被告之犯嫌,應 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其有如犯 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被告之刑案資料查註 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
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檢 察 官 陳淑蓉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書 記 官 邱麗瑛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 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