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1年度,483號
ULDM,111,易,483,2022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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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易字第483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嬿菁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 年偵字第6462號
),並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11 年9 月16日上
午10時23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梁智
書記官 許馨月
通 譯 沈維鎮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
陳嬿菁恐嚇,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緩刑2 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禁止對莊秦富 實施家庭暴力。
二、犯罪事實要旨:
陳嬿菁莊秦富前有感情糾紛,而心生不滿。基於恐嚇之概 括犯意,於民國111 年4 月22日下午2 時10分許、同月24日 上午10時18分許、同年5 月5 日上午7 時1 分許,接續傳送 「你他媽的你家要死光光了」、「出門小心點」、「你的車 小心一點」,並於臉書上公開發文莊秦富你上班我就砸車 ~ 刺破輪胎~ 我回林褒忠~ 你無情我無義~ 」等語,使莊秦 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身體、財物之安全。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05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 。
四、協商判決原則上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 455條之 4第 1項第 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 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 由意志者」;第 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 1項所 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 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 受理者」等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



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 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規定者( 以上均簡稱但書情形),不在此限(即有但書情形,依法仍 得上訴)。
五、本件如有上述但書情形,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判決送 達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 於第二審法院。
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之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 以代判決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書記官 許馨月
法 官 梁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蘇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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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