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少連偵)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1年度,376號
ULDM,111,易,376,2022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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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376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振明


張再緯


王峻祐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少
連偵字第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戊○○因細故與告訴人乙○○有嫌隙,心生 不滿,竟與被告丁○○、甲○○及另案少年李○輝(真實姓名、年 籍詳卷,所涉無故侵入住宅、毀損等罪嫌,另由臺灣雲林地 方法院少年法庭調查中)基於無故侵入住宅、毀損之犯意聯 絡,由被告戊○○電邀約不知情之張翼贈駕駛車號0000-00號 自用小客車,搭載被告戊○○丁○○、甲○○及另案少年李○輝 等人,於民國110年10月30日晚上9時56分許,前往告訴人位 於雲林縣○○鄉○○村○○路0○0號住宅後,被告戊○○丁○○、甲○ ○及另案少年李○輝等4人分別持以木棍、木刀、木製球棒等 物下車,被告戊○○、甲○○先損壞告訴人所使用、停放在門前 庭院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窗戶玻璃3片、引擎車身 暨左後車門鈑金,被告戊○○等人再破壞該住宅門鎖,無故侵 入該住宅,並損壞屋內電視櫃、桌子、玻璃瓶等物品,致令 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戊○○丁○○、甲○○ 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及同法第354條之毀 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戊○○丁○○、甲○○3人所為係犯刑法 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 品罪,依同法第308條、第357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



因被告3人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此 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紙足憑(本院卷第83 頁、第85頁),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丙○○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淑香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玥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不服本判決,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及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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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