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1年度,155號
ULDM,111,單聲沒,155,2022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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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角𥪡在


林許火


王虳


卓素蓮



許金蓮



林許揀


林秀絹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111年度偵字第3729號),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四色牌貳副、撲克牌壹副及現金新臺幣參佰玖拾貳元,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角𥪡在、林許火、王虳、林卓素蓮、林 許金蓮、林許揀、許林秀絹等人前因賭博案件,業經臺灣雲 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 729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賭具四色牌2副、撲 克牌1副及賭資新臺幣(下同)392元,分別為被告等人當場 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上之財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 66條第4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聲請宣告沒收。



二、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 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 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 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266條第4項、第40 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被告等人因賭博案件,業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 年度偵字第3729號案件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本件扣案之 四色牌2副,為被告林許火所有;扣案之撲克牌1副,為被告 林許金蓮、許林秀絹、林許揀共同所有,為被告等人當場賭 博之器具;於賭桌上扣得之現金392元,其中130元為被告角 𥪡在所有、90元為被告王虳所有、37元為被告林卓素蓮所有 、20元為被告林許火所有、32元為被告林許揀所有、22元為 被告林許金蓮所有、61元為被告許林秀娟所有,業據被告等 人於警詢供承在卷,各均屬在賭檯處之財物,上情均經本院 核閱卷證無訛。依前揭說明,本案扣案之賭博器具與在賭檯 處之財物,均應依刑法第266條第4項規定宣告沒收。檢察官 就此部分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四、本案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扣案物均屬專科沒收之物,自應優 先適用刑法第40條第2項作為單獨宣告沒收之依據,檢察官 併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為聲請,容有誤會,附此敘明。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 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馨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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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