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1年度,179號
ULDM,111,交易,179,20220929,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交易字第179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文雄


輔 佐 人 廖世玄


被 告 周妙霜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
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兼告訴人廖文雄(下稱被告廖文雄)於民 國110年5月19日上午7時51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 普通重型機車(下稱A車),沿雲林縣○○鄉○○路0段00號旁道路 由北向南方向行駛,行經雲林縣○○鄉○○路0段00號旁交岔路 口時,本應注意車輛行經無號誌路口時,需減速慢行並作隨 時停車之準備,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 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前行,適有被告兼告訴人周妙霜(下 稱被告周妙霜)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B 車),沿雲林縣二崙鄉中山路1段由西向東方向行駛,本應注 意車輛行經無號誌路口時,需減速慢行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 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亦疏未注意 及此而貿然前行,A車右側車身遂與B車前車頭發生碰撞,被 告廖文雄周妙霜均人車倒地,被告廖文雄因此受有胸部挫 傷併右側第三至七肋骨骨折及氣血胸、右手掌第二掌骨骨折 、腹部挫傷擦傷及四肢多處挫傷擦傷等傷害;被告周妙霜受 有右肩挫傷、下背及右膝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廖文雄、周 妙霜均涉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



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各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廖文雄告訴被告周妙霜、告訴人周妙霜告 訴被告廖文雄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意旨認被告2人均係犯刑 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2人均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 回告訴狀2份在卷為憑,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應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 本案經檢察官廖易翔提起公訴,檢察官許景睿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蕭孝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庭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