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44號
MLDV,111,重訴,44,20220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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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4號
原 告 王烱榮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黃建誠律師
被 告 林世明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
追加被告 苗栗縣通苑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曾世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111年9月8
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關於「…如附圖即111年5月1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圖即111年9月7日…」。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111年9月8日所為111年度重訴字第44號之民事判決 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以裁定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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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