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71號
原 告 宋明鳳
訴訟代理人 林仕訪律師
複代理人 林育靖律師
被 告 饒進財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甘綝律師
羅偉恆律師
被 告 欣慧泰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馨慧
訴訟代理人 李承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訂民國111年10月12日下午4時15分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返還服務報酬部分,除原告請求之買方業務部 分,亦可能涉及賣方業務部分,雖原告未列其為被告,然仍 有必要告知饒進財之仲介欣誠泰不動產有限公司參加訴訟, 另行通知。
三、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