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89號
原 告 連士良
連敦芳
詹智惠(連友仁之承受訴訟人)
連錦文(連友仁之承受訴訟人)
連允真(連友仁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三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連以約
連振演
上 七原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平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春蘭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30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陳報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返還之門牌號碼「苗栗縣○○
鄉○○村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稅籍編號為何,並提
出系爭房屋為原告共有之證明文件。
二、原告連友仁業於本件起訴後死亡,請提出原告連友仁之除戶
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
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