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940號
MLDV,111,補,940,2022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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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40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鄭穎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家瑋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徐清志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
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
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
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苗栗縣○○市○○段○○○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58建號建物
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
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被告徐家偉應繼分比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映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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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