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933號
MLDV,111,補,933,202209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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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33號
原 告 曾永傑

訴訟代理人 許崇賓律師
被 告 黃哲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400元【計算式:原
告主張被告占用坐落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
地)面積共120平方公尺×系爭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470
元=56,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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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