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416號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翔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文桂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一、請確定被繼承人之姓名並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 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 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 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三、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 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四、苗栗縣公館鄉南河段461-1、462-2、462-3、462-5、745-4 、745-7、745-15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 (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五、被告廖文桂之應繼分比例。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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