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403號原 告 林盈谷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順生等間代位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一、苗栗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正本(全部)。二、被告李順生、李順榮、李順源、李順田、李月庭、李月麗、 李月桂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三、倘前項共有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 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四、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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