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403號
MLDV,111,補,1403,2022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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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03號
原 告 林盈谷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順生等間代位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正本(全部)。
二、被告李順生李順榮李順源李順田李月庭李月麗
李月桂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倘前項共有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
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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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