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46號
聲 請 人 賴德沐
廖宥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木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調解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正本(全部,含無遮隱之他項權利部)。
二、苗栗縣○○市○○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正本(全部,含無遮隱之他項權利部)。
三、相對人謝木、黃永順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