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338號
MLDV,111,補,1338,2022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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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38號
原 告 蘇金紅
上列原告被告榮達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段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正本(全部)。
二、被告榮達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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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