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28號
原 告 洪珮娥
王文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燁函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
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
全部)。
二、門牌號碼為「苗栗縣○○市○○里00鄰○○○路00號」之房屋稅籍
資料。
三、被告余燁函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