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232號
MLDV,111,補,1232,2022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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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3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芳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83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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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