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183號
MLDV,111,補,1183,2022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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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83號
原 告 何金霖
被 告 黃海
鄭宗岳
林奕承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海騰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特此
裁定。
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051,2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
二、被告黃海騰、鄭宗岳林奕承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
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劉立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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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