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181號
MLDV,111,補,1181,2022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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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81號
原 告 賴明憲
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律師


被 告 郭盛財
郭廖四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
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
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苗栗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
土地)上如起訴狀附圖編號A部分之地上物除去騰空,並將上
土地返還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000萬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土地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20,
000元×原告主張被告占用之面積合計1,000平方公尺=2,000萬元
】;至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部分,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
為2,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3
2,56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5,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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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