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149號
MLDV,111,補,1149,20220914,2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49號
原 告 王崇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淳雄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補正事項
一、原告簽名或用印之民事起訴狀正本,並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
狀繕本。
二、被告林淳雄林木清受監護宣告人,請提出被告林淳雄
監護林莉羚、被告林木清監護林詳叡之最新戶籍謄本
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1/1頁


參考資料